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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免费变自费 东风日产官网优惠活动是骗人的?
来源:汽车投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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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佳节,各大商家都争先恐后地推出一系列的产品优惠活动,铺天盖地的宣传试图吸引消费者掏腰包买买买。有句古话说得好,“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优惠的背后是否存在陷阱?真实的背后又隐藏多少虚假成分?

刊登广告作为一种有效的宣传手段,不但是商家发布信息的窗口,也是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每逢佳节,各大商家都争先恐后地推出一系列的产品优惠活动,铺天盖地的宣传试图吸引消费者掏腰包买买买。有句古话说得好,“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优惠的背后是否存在陷阱?真实的背后又隐藏多少虚假成分?

数据统筹

根据汽车投诉网的年度统计可知,2016年上半年共计收到承诺不履行的投诉534起,成功超越2015年上半年的投诉量,占2016年上半年总投诉量的11.14%。

2016年上半年承诺不履行的月度趋势纵然高低跌荡,但始终行走在上坡路段。其中1月、3月和6月更保持在每月100起投诉以上,数量之多让人叹为观止。

优惠活动有时就像陷阱,一不留神或许就会掉进去。极大部分商家为保自身利益,甚至会在活动宣传海报上备注着“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的不公平条约,以此来“约束”弱势群体,很多时候消费者们只能被迫接受。

案例分析

近日,来自山东临沂的何先生向汽车投诉网反馈,2016年9月18日,他在临沂易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相中了一台东风日产蓝鸟,恰逢东风日产在宣传优惠活动。

因为宣传海报上明确写明“税息全免”,何先生心想宣传上的内容也算是比较明晰,东风日产那么大的企业,活动大概是骗不了人的,于是他再三思量之后决定买下蓝鸟,但很快何先生迎来了他购车后的首个烦恼。

买车一周后,何先生眼见上牌照的事情还没消息,就向4S店了解情况,不问不知道,一问吓一跳,4S店声称要何先生交付购置税才能上牌照,看到这里相信不仅何先生,包括我们广大消费者也在纳闷,不是一直在宣传“税费全免”吗?这不是违背了宣传上所推出的优惠政策吗?难道宣传活动是假的?为何销售在卖车前不向车主说明情况?

其实在购车之前,何先生就已经向销售了解优惠活动的情况,但销售在说明情况的整个过程中并未提及“购置税”的问题,只是简单地向何先生列明了购车费用。

根据何先生提供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一个名为“NISSAN全民感恩惠”的优惠活动,何先生向我们透露,他专程给厂家客服打电话核实全民的含义,“全民=全国人民”,也就是说该活动是欢迎全国人民参与的。

其次,活动内容上写着“即日起至10月31日,到NISSAN专营店可享受三重感恩礼遇!”言下之意只要在10月31日前在专营店购买指定车型即可享受优惠,从这句话可以看出,购车的起始日期并没有受到限制。何先生的蓝鸟购于9月18日,同时根据何先生提供的专营店信息,在东风日产官方网站上亦可查询得到。

另外,其中有一条优惠明确写明“凡购买轩逸/蓝鸟/TIIDA可享购置税全免,金融0利率”,何先生当时购买的正是蓝鸟,理应享受购置税全免,金融0利率的优惠。

从内容上看何先生的条件均符合活动的优惠政策,但无奈事情却没有跟随他想象中的步伐前进。

面对车主何先生提出的质疑,4S店给出的说法更让人无法接受,销售一会儿说何先生不符合参与活动的条件,一会儿又说“该店不参与这样的优惠活动”,既然该店不参与优惠活动,为何店内会挂有优惠活动的宣传海报呢?为什么何先生不符合参与优惠的条件呢?这不是活生生的误导消费吗?这不是明目张胆的坑蒙拐骗吗?

4S店和厂家也是百般推诿,对于何先生的疑问也是迟迟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无奈之下,何先生将此事举报至工商局,目前工商局已介入调查。截至今天为止,何先生的问题尚在处理中。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1、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2、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3、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4、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5、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总结

宣传与实际背道而驰,实在有失企业诚信。有律师建议消费者,如果事情可以协商处理的就尽量协商处理,如实在无法通过协商处理的,可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小编在此对广大消费者作个提醒,作为弱势群体的我们,在购车前一定要详细咨询好汽车的使用性能、功能、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相关事项,对于商家给出的优惠也必须了解清楚,谨记一切口头承诺都不能作为有效证明,经销商所承诺的一切事项最好索要书面约定或者录音证明,以便在出现纠纷时有充足的依据为自己维权,保障合法权益。同时,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反映至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

优惠面前,作为消费者的我们真的要打醒十二分精神,切忌莫让一时的优惠蒙蔽了自己的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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