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 魏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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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品牌 | 大众 |
投诉编号 | QT277967(请牢记此投诉编号) |
投诉车型 | |
投诉时间 | 2019-02-24 12:03:08 |
投诉地区 | |
4S店名称 | 重庆宝众汽车4S店 |
里程数(KM) | 1600 |
购车时间 | 2018-08-28 |
车保状态 | 首保 |
诉求 | |
投诉问题 |
本人在合川宝众4S店全款购车,被4S店强制代理上牌、买保险、代交购置税,且各项费用价格虚高,合同上还写了不多退少补。购置税发票上11200元,4S收了11700元。保险发票上合计差不多5500元,4S收了5870元,而且这个保险比我在外面问的价格高岀很多,保险4S有返点大家都是知道的。上牌收了680元也比车管所实际收取费用高,而且没有发票。裸车谈的11.09万,发票给我开的11.19万,与实际价格不符。本人觉得这很不合理。我全款购车,且11.09万谈的是只买裸车的价格。之后4S又反悔说不卖裸车。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反垄断法》第三章明确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貝有自主选择权,即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合同法》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拢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4S店的行为还违反了《保险法》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合川宝众4S的行为不但违规还违法,本人已向上汽大众厂家投诉多次,但厂家不但不督促4S改正错误,而且还强词夺理,说只要在签订合同前有明示都是可以的,完全无视法律法规。合川宝众4S以虚假的价格骗取消费者与其交易,已构成价格欺诈和合同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