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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险企将掌握定价权 商业车险费率条款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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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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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对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放开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制定的自主权,并强化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规范商业车险免责条款、解决车险理赔难问题。
  核心:自主定价权
        主力释放重要信号(附股) 机构资金流向已出现巨变! 免费的Level-2高速行情 收费软件强大功能限时免费   保监会对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保险公司规定了3种阶梯状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研发机制:所有财产保险公司都可以参考和使用中保协的“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在“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专业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保险公司如果希望获得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自主开发权,需满足5方面要求: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不过,财险公司一经发现有经审计的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那么将被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自有数据制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聚焦:消费者权益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通知》对前期消费者反映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客户作出明确说明;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客户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客户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
  对于“高保低赔”、“无责免赔”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此外,《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制订的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的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订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并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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