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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额怎能当理赔基数?天安保险败诉车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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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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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发生事故后,赔偿金额是以最高保险金额为基数计算还是以实际损失为基数计算?浙江省嘉善县的朱某夫妇为此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天安保险公司)发生争执。日前,嘉善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被判败诉。

  2009年12月,朱某夫妇因为生意上的需要,以建材部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卸货车,生意虽小但尚能养家糊口。然而夫妻俩未曾料想,在此后的一次驾车时,这辆卸货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相撞,骑车少女张某由此遭遇不幸。事故之后,张某瘫痪在床,直今仍需住院治疗。

  飞来横祸让朱某夫妇负债累累,张某的巨额医药费更让他们一筹莫展。值得庆幸的是,朱某夫妇曾为这辆汽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不过,当夫妇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被告知理赔的数额仅为37.5万元。朱某夫妇对此无法接受,并于2011年12月13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庭审中,双方对理赔数额的计算方式产生了激烈的争辩。天安保险公司称,当时原告并没有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而在这场事故中,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免赔15%,再加上车子违反了安全装载要求,免赔10%,所以总共免赔25%。由于50万元为最高赔偿限额,故赔偿的计算公式为:50万×(1—25%)=37.5万。

  朱某夫妇则反驳认为,即便有免赔也应该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而不能以保险最高金额50万元为基础。50万元只能作为理赔的最大限额而非计算赔款的基础数额,并且保险金额的多少与理赔数额的计算基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朱某夫妇认为,赔偿的计算公式应为:实际损失(85万)×(1—25%)=63.75万元。因最终的数字大于最高金额50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50万元。

  经过审理,嘉善县人民法院认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50万元仅是保险理赔的最高额度,而不应理解为计算理赔金额的基数。最终,嘉善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朱某夫妇的主张,判令天安保险公司理赔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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