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 12 月29 日在贵厂下属江津万友销售公司购买车型长安之星S460、车驾号为;LS4AAB3R19A276977 发动机号:97BB087536 ,在购车8个月后,于2010年9月8日15:00时在江津朱溪镇街道车子在行驶中发生自燃情况。在发生车子自燃事故后,就分别通知了消防队、交警、长安汽车公司、保险公司出现场,
经过现场后,消防人给于《车子事故认定书》,认定如下:经消防队认定车子自燃结果为:起火部位位于车子底部。排除车子外来火源引燃,造成车子经济损失为:41800.00元
因我们当时并没有购买自燃险,所以就车子自燃问题不给予赔偿,只能赔偿我们车子燃烧后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 而长安汽车公司来的是江津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来现场处理。并进行拍照。事后把车子拉回江津汽车服力中心。
事故发生后我们一直都在跑这个事情。发生事情前十天后,长安汽车公司的售后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推去他们的责任,并说他们只能在我们第二购买长安车时在价钱方法少二三千块钱。这让我们消费者心里很不满意。
事后又向长安公司给一个满意的答复。这明显是车子的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事故。还好我们发现的早,只是人车烧起了,并没有造成人员上的伤害,如果造成这些伤害,你们厂家觉得也不是车子的质量问题吗?
事经一个月,每次打电话去,他们都说领导不在。还不能处理这个问题。要不就是领导正在处理问题当中,会给你一个答复。
今天长安江津服务中的责任中告诉我们车子只能赔偿两万元钱,而且按照他们公司的折旧方法来算的。
一个才买半年的车子,在保养方面处理得当在第三次保养是12500, 出事故时才12800。
而且并没有改装任何东西。 如果不是质量问题,还有什么问题呢!!!而且给我们的处理结果来看,并没有检测到车子是因为什么原因引起的自燃。
希望长安公司能够给一个满意的答复。
我看了很多关于车子自燃的案例
如果我要通知法律手段来处理这个问题 而我们的车子问题一直都是长安公司的江津服务中心在处理。
我想知道销售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