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13日,原告在被告车行购买力帆520IDX车辆,当天一次性(分两笔刷卡,其中一笔为18126元、另一笔为25000元)支付购车款43126元,其中包括力帆520IDX车辆车身价款38800元,代办上牌费800元, 入户上牌费3145元为其代交车辆购置税,余额共381元。当时游说在其代办入户上牌的前提下可以赠送车底漆、防爆膜的等增值服务,以上的各项价目和增值服务均在其自制的报价单中列明。在车辆办理入户上牌后,在其推荐下加装了一台价值1700元的GPS导航一体机,扣减购车款余额381元后补差价1319元。购车款和加装款一共支付了44445元。
原告当天在购该车时,发现此车的车身广告和店内促销广告都清楚列明有节能补贴3000元的字样,问询节能补贴是否属实?如何才能办理节能补贴?被告车行销售人员解释说,该车的原车身指导价是418800元,我车行销售时已从指导价中扣减了3000元,此车身广告标明的价格38800元是扣减后的实际价格。
支付购车款后的第三天,原告到被告车行领取发票时,才发现该车的发票额清楚列明是36800元,又问是怎么回事?可以重新按购车的价格开具发票吗?被告车行收款人员和销售人员解释说是为了帮助客户在办理车辆入户时减少购置税支出才这样做的,是其车行的一贯做法,没有重新开具的必要。
被告车行在销售时未能诚信、公平销售,而是鱼目混珠的违规操作和采用价差欺诈交易。其一是被告利用国家政策谋取私利,没有按照规定实行“节能补贴”给到消费者个人,同时销售人员也故意模糊节能补贴概念和真实性,此既没有按照要求直接返现,也违反原本惠民的政策;其二是原告不知情的前提下被迫无奈接受车辆真实价格,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三是被告车行销售该款车的实际价格是36800元,而在销售实收取38800元,将其中购车差价2000元用于其虚假免费提供实际已暗中收取费用的所谓“增值服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车行要求其合理解释,并返还应得的节能补贴款3000元和购车差价款2000元,但都无理拒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投诉,请求帮助协调解决!
2011年4月13日,原告在被告车行购买力帆520IDX车辆,当天一次性(分两笔刷卡,其中一笔为18126元、另一笔为25000元)支付购车款43126元,其中包括力帆520IDX车辆车身价款38800元,代办上牌费800元, 入户上牌费3145元为其代交车辆购置税,余额共381元。当时游说在其代办入户上牌的前提下可以赠送车底漆、防爆膜的等增值服务,以上的各项价目和增值服务均在其自制的报价单中列明。在车辆办理入户上牌后,在其推荐下加装了一台价值1700元的GPS导航一体机,扣减购车款余额381元后补差价1319元。购车款和加装款一共支付了44445元。
原告当天在购该车时,发现此车的车身广告和店内促销广告都清楚列明有节能补贴3000元的字样,问询节能补贴是否属实?如何才能办理节能补贴?被告车行销售人员解释说,该车的原车身指导价是418800元,我车行销售时已从指导价中扣减了3000元,此车身广告标明的价格38800元是扣减后的实际价格。
支付购车款后的第三天,原告到被告车行领取发票时,才发现该车的发票额清楚列明是36800元,又问是怎么回事?可以重新按购车的价格开具发票吗?被告车行收款人员和销售人员解释说是为了帮助客户在办理车辆入户时减少购置税支出才这样做的,是其车行的一贯做法,没有重新开具的必要。
被告车行在销售时未能诚信、公平销售,而是鱼目混珠的违规操作和采用价差欺诈交易。其一是被告利用国家政策谋取私利,没有按照规定实行“节能补贴”给到消费者个人,同时销售人员也故意模糊节能补贴概念和真实性,此既没有按照要求直接返现,也违反原本惠民的政策;其二是原告不知情的前提下被迫无奈接受车辆真实价格,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三是被告车行销售该款车的实际价格是36800元,而在销售实收取38800元,将其中购车差价2000元用于其虚假免费提供实际已暗中收取费用的所谓“增值服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车行要求其合理解释,并返还应得的节能补贴款3000元和购车差价款2000元,但都无理拒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投诉,请求帮助协调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