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7月在沧州中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置了一部森林人轿车(sh53s1t),2011年4月3日我驾驶该车与一辆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正驾驶位的安全气囊正常引爆,我作为驾驶人因此安全气囊得以保全性命,但副驾驶位的气囊却并未能正常打开,以至于副驾驶乘坐人头部严重受伤。2011年4月28日,我方正式向沧州中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此事提出交涉,公司梁经理接待。我方要求公司对车辆进行查验,并确定为何在此事故中副驾驶的安全气囊未能如说明书记载的正常引爆以起到保护车上人员的作用。但时至今日,时隔两个月以来,沧州公司仅两次派人对车辆进行了拍照,并未就我方提出的疑问作出任何解释及相应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