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 付先生 |
---|---|
投诉品牌 | 本田 |
投诉编号 | QT270198(请牢记此投诉编号) |
投诉车型 | |
投诉时间 | 2018-07-20 11:45:42 |
投诉地区 | |
4S店名称 | 庆阳鑫广汇 |
里程数(KM) | 100 |
购车时间 | 2018-07-03 |
车保状态 | 首保 |
诉求 | |
投诉问题 |
我于2018年7月1日和父亲及叔叔前往庆阳鑫广汇东风本田4S店购车,到店后该店销售员李某及负责人杨经理接待,当时均称店内展车及店外同款车辆均为2018年6月份新车,且未告知我该车属于召回车辆的事实,后以18.9万元的裸车价及附加6000元的店内保险条件签订购车合同决定提取店内展车,遂于2018年7月3日早由我父亲及其朋友提取车辆。
提车后于2018年7月3日办理了车辆保险及车辆购置税的缴纳,遂于2018年7月4日发现该车辆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且发现该车辆属于召回车辆,厂家于2018年5月16日发布召回公告,后与该店交涉无果后于2018年7月9日向12315投诉举报。
2018年7月11日早前往4s店配合投诉处理,4s店称车辆确实是6月份新到店,且承认该车确实属于召回车辆,但称该车辆已经召回且完成升级及维修,属于合格产品。 作为汽车经营者在与我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前明知涉案车辆为缺陷车辆召回车辆,却在签订合同时仍对我隐瞒了这个至关重要的信息,使得我做出了以上述价格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最终同意与被告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该店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此外,虽然该店在交付车辆之前已经主动消除了质量缺陷,但这仍然无法改变在签订合同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的事实。
该店对我的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要求该店退车并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