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 池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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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品牌 | 沃尔沃 |
投诉编号 | QT272297(请牢记此投诉编号) |
投诉车型 | |
投诉时间 | 2018-09-17 17:03:44 |
投诉地区 | |
4S店名称 | 北京燕豪汽车 |
购车时间 | 2018-03-27 |
车保状态 | 保修内 |
诉求 | |
投诉问题 |
本人2018年3月22日购买该车辆,2018年8月初,我驾驶该车辆自驾游,在自驾游期间偶遇大雨时,该车后尾门两侧严重漏雨。8月22日回到石家庄后到石家庄南二环东路60号的河北瑞沃沃尔沃4s店进行保修服务。该4s回应说该车辆于2018年2月25日维修过,漏雨的故障是维修时人为所致,已经不属于保修范围,需要自费维修。
但我是2018年3月27日购买的该车辆。后续我们通过沃尔沃官方全国维修资料查询到该车辆确实在我购买之前维修、更换过(1、车门/后车门故障维修:8H。2、更换油箱盖。3、更换燃油箱加油盖锁单元。),并且也显示该车辆已在2017年7月30日销售了。
上述事项,4s店销售时都未曾提示告知过,购车单和新车交付检查单也并未提示告知。如果当时交易时告知上述事项,我完全不会考虑该车辆的,北京燕豪4s店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我所销售车辆的状况,存在欺诈行为,而隐瞒上述事实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存在欺诈行为,理应按照消法规定退一赔三。 2018年9月11日,来到该4s店协商,4s店始终表示该维修事项是行业规则,属于出厂的延续服务,并无任何不妥。
但是根据一般社会公众对汽车的消费理念,消费者在向经销商购买汽车时,不可能也无须了解该行业协会的具体规定,仅是通过经营者对车辆的介绍,基于对其信赖,从而获取车辆质量、价格等直观因素,据以作出是否愿意购买的决定。并且该延续服务是瑕疵服务,更应该告知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