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3月2日购买一辆赛欧3汽车,行驶半年于第二次保养,8000公里时,车辆异常抖动,将车拖至站内维修,维修时间从2016年9月25日至2016年10月1日结束,车辆滞站,此次维修站内因索赔不给提供维修工单,后又因故障灯亮起,再次进站维修一天,结束后故障灯再次亮起,经站内检测需要更换正时系统,期间2016年11月13日-2016年12月13日滞站维修,索要维修工单,站内给开具一张2016年12月9日-12月11日的工单,并私自代表我签字。索要正确维修工单,站内拒不提供,联系厂家协商解决,厂家与站内沆瀣一气拒不提供,饼拖延时间。现在车辆任然异响,抖动,怠速不稳,因本人查阅相关法律,在三包期内维修累计超过35天,客户可以要求更换车辆,现厂家与站内拒不承认,只因其提供的工单时间不满,但是工单并不正确,存在欺诈行为,要求站内假一赔三。并负责更换车辆的一切事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