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5日12时57分,本人正常驾驶鄂CD8***车辆行驶于十堰市茅箭区东风大道玉兰酒店路段,车辆发动机舱突发起火,车辆烧毁报废。十堰市茅箭区消防救援局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十茅消火认字〔2026〕第0002号),法定勘验结论:起火部位为发动机舱散热器附近,起火直接原因为原厂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
本人车辆自购车后全程在4S店定期保养,从未改动原车线路、加装用电设备,不存在人为破坏电路的情况。事故发生后,购车门店十堰合茂合利转达厂家单方面内部分析,仅依靠车辆后台数据,以车辆此前发生过轻微追尾碰撞、防撞梁变形为由,全盘否认车辆存在质量缺陷,拒绝承担任何损失补偿。本人客观认可车辆存在前期轻微追尾碰撞,但有两点关键事实厂家无法回避:1. 消防部门现场勘验、物证、视频、笔录等全套证据,已明确起火根源是机舱电气线路故障。厂家无现场燃烧物证支撑的主观推论,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推翻官方定责文书;2. 即便碰撞挤压散热器风扇部件,车辆仪表盘全程无任何故障灯、故障报警提示,普通车主无法预判机舱内部线路受损,车辆线路防护、故障预警系统存在出厂设计缺陷。这属于产品本身安全隐患,不能将自燃全部损失归责于消费者。厂家、4S店一味以“车辆有碰撞”为借口推诿,拒不协商补偿保险赔付以外的差额损失,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