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25款奥迪A3,车辆识别代号(VIN):LFV2B28YXS653****,车主于2025.09.25提车后,车机系统即出现B201A00软件版本管理故障。具体表现为用户账户登录不上,频繁黑屏,重启,死机,卡顿,导航无法使用/CarPlay连接异常等。经4S店ODIS诊断,确认故障码为B201A00,控制单元地址005F,属于软件版本管理问题。
2026年9月29日,4S店售后人员(客服小顾)通过微信明确告知我:厂方已回复,需要更换订货导航主机,正常索赔,不需要我支付任何费用。我基于对品牌信任配合等待配件,然而在等待配件到货期间,4S店态度突变,在未提供任何书面技术检测报告、未出示ODIS原始数据及SVM版本比对记录的情况下,单方面口头声称“怀疑人为因素”,推翻此前承诺,拒绝免费索赔。更严重的是,4S店明确表示:若我不签署一份涉及金额近5万元的《追偿协议》,则后续不予维修、维修后亦不予交车。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试图通过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法定三包责任、加重我的责任。我已就此咨询江苏省消保委智慧315平台,平台明确指出:4S店无证据却要求签“追偿协议”才能提车,涉嫌变相强迫交易、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维修是其应尽义务,事后若有争议应通过第三方鉴定解决,而非事前设“霸王条款”。
本车目前处于三包/包修期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规定的三包要求。第十九条规定,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免费修理。该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经营者主张免责的,应当证明属于购买时已书面告知瑕疵、未按说明书使用维护保养、擅自改装调整拆卸、自行处置不当或不可抗力等法定情形。4S店仅以“怀疑人为因素”拒绝质保,未提供书面检测报告和原始技术数据,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包修义务。同时,4S店以不签署追偿协议为由拒绝交车,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关于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规定,以及第十六条关于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相关协议条款如包含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维权等内容,亦涉嫌违反第二十四条关于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现提出以下诉求: 1. 责令江阴雷驰奥迪立即履行三包/包修义务,免费修复或更换故障模块。
更令人震惊的是,向江阴市监局云亭分局反映时,工作人员竟称“商家要求签追偿协议合理合法”,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二、已采取的措施:1. 已向江苏省12345平台投诉,工单号:HLW000026100500896,要求省级督办。2. 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罗*局长留言,ID:26297868。3. 已向一汽-大众奥迪厂家及上海永达集团总部发起最高级别投诉。三、最终诉求:请贵司24小时内回复:1. 承认B201A00为质量问题,立即免费维修,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