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1,对自2012年2月21日始三元催化器效率低而使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服务部已两次更换三元催化器、感应器、电脑板等而得不到根本解决,请求被告一负责换车,并且承担一切相关换车费用及手续办理(换车期间必须提供交通替代车辆,办理上牌前必须经过车管所检测线检测);
2,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追回2012年2月21日不合理的收费的一倍,即150元X2=300元;
3,索赔日2012年9月13日,第一次检定有效期限到达,我们无法得到厂商、服务部及消费者协会的答复后,为了不错过年审我们被迫到广州市天河区广发汽配花费了800元经过四次才应付式通过年审费用的一倍:即800元X2=16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购买被告一,深圳市松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新车北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陆霸BJ20****D4,车辆识别号:LNBRDFDHZAN****72,发动机号:70***8.深绿色。走了9500KM时因三元催化器及点火线圈问题以2012年2月21日到被告二特约服务部广州市新城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给我消除故障灯并以2012年2月25日给更换了三元催化器及点火线圈。可是换了三元催化器后,故障灯不断,多次到被告二特约服务部广州市新城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只消掉了故障灯,开出厂门就又出来了,每次故障灯均显示三元催化效率低故障。已经到服务部新城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处理这问题有十多次了,其间排气检测感应线两组也给换过两次;电脑板维修部用其他人的旧电脑板替换过几次试用但无效。2012年8月30日年审证实三元催化效率低导致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致使年审无法通过。而且车架底盘号码处锈蚀严重,车管所不能拓印要求刑偵重打号码,后经攻关才未重打勉强拓成花了650元后退回400元。原告被迫再次发出传真反映到生产厂家及特约维修部面对事实,解决问题根本之办法。同时电话12315广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9月1日,原告开车到新城特约维修部要求维修处理,负责人李某(手机1330****102)说:“你的车事实上是界于国Ⅱ国Ⅲ之间的,现在年审用的是国Ⅳ标准,我们无法解决问题,你们花800元到外面专门搞汽车尾气年审的去搞吧。”事实上原告买的车是国Ⅳ标准的。并以2012年9月6日以被告一深圳市松兴汽车贸易公司联系并带原告到北汽的深圳特约维修部去检查,答复是要收取众多收费且说明不保证可以使尾气达标并松兴汽车贸易的人带原告到维修部就跑了而无任何结果。直至2012年9月13日,第一次检定有效期限到达,原告无法得到厂商、服务部及消费者协会的答复后,为了不错过年审被告被迫到广州市天河区某汽配花费了800元经过四次才应付式通过年审。2012年9月19日广州市消费者协会同和工商所叫服务部负责人李蕾及本人协商并电话北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区域曾经理(手机1391****074)并以2012年9月25日更换前后节三元催化器一套并收了不该收费的88元所谓维修费,否则不予放行,双方就此收费发生纠纷。当时报警110(报警回执号:白云(08)0274314)及再次电话消费者协会投诉。第二次更换三元催化器后车开回来途中,故障灯再次报警。电话北汽广东区域曾经理,他说他会这几天从北京来广州处理,但直到10月23日原告到同和工商所拿取《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书》并明确提出以起诉应对,北汽广东区域曾经理才以个人名义打入被告司财务人员帐户2012年9月25日被新城汽修的争议收费。至此,自2012年2月21日始三元催化器效率低而使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而无法得到根本解决。2013年1月5日北汽服务部曾经理到原告说明他们只能帮原告把故障灯搞灭而不能保证排气达标,谈判不成。至此,原告无法以有限的财力去容许无限的拖延、傲慢的服务态度。
现依据《陆霸系列轻型越野汽车服务保养手册》相关条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故今特再次向本汽车投诉网提起上述请求!
1,对自2012年2月21日始三元催化器效率低而使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服务部已两次更换三元催化器、感应器、电脑板等而得不到根本解决,请求被告一负责换车,并且承担一切相关换车费用及手续办理(换车期间必须提供交通替代车辆,办理上牌前必须经过车管所检测线检测);
2,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追回2012年2月21日不合理的收费的一倍,即150元X2=300元;
3,索赔日2012年9月13日,第一次检定有效期限到达,我们无法得到厂商、服务部及消费者协会的答复后,为了不错过年审我们被迫到广州市天河区广发汽配花费了800元经过四次才应付式通过年审费用的一倍:即800元X2=16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购买被告一,深圳市松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新车北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陆霸BJ20****D4,车辆识别号:LNBRDFDHZAN****72,发动机号:70***8.深绿色。走了9500KM时因三元催化器及点火线圈问题以2012年2月21日到被告二特约服务部广州市新城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给我消除故障灯并以2012年2月25日给更换了三元催化器及点火线圈。可是换了三元催化器后,故障灯不断,多次到被告二特约服务部广州市新城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只消掉了故障灯,开出厂门就又出来了,每次故障灯均显示三元催化效率低故障。已经到服务部新城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处理这问题有十多次了,其间排气检测感应线两组也给换过两次;电脑板维修部用其他人的旧电脑板替换过几次试用但无效。2012年8月30日年审证实三元催化效率低导致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致使年审无法通过。而且车架底盘号码处锈蚀严重,车管所不能拓印要求刑偵重打号码,后经攻关才未重打勉强拓成花了650元后退回400元。原告被迫再次发出传真反映到生产厂家及特约维修部面对事实,解决问题根本之办法。同时电话12315广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9月1日,原告开车到新城特约维修部要求维修处理,负责人李某(手机1330****102)说:“你的车事实上是界于国Ⅱ国Ⅲ之间的,现在年审用的是国Ⅳ标准,我们无法解决问题,你们花800元到外面专门搞汽车尾气年审的去搞吧。”事实上原告买的车是国Ⅳ标准的。并以2012年9月6日以被告一深圳市松兴汽车贸易公司联系并带原告到北汽的深圳特约维修部去检查,答复是要收取众多收费且说明不保证可以使尾气达标并松兴汽车贸易的人带原告到维修部就跑了而无任何结果。直至2012年9月13日,第一次检定有效期限到达,原告无法得到厂商、服务部及消费者协会的答复后,为了不错过年审被告被迫到广州市天河区某汽配花费了800元经过四次才应付式通过年审。2012年9月19日广州市消费者协会同和工商所叫服务部负责人李蕾及本人协商并电话北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区域曾经理(手机1391****074)并以2012年9月25日更换前后节三元催化器一套并收了不该收费的88元所谓维修费,否则不予放行,双方就此收费发生纠纷。当时报警110(报警回执号:白云(08)0274314)及再次电话消费者协会投诉。第二次更换三元催化器后车开回来途中,故障灯再次报警。电话北汽广东区域曾经理,他说他会这几天从北京来广州处理,但直到10月23日原告到同和工商所拿取《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书》并明确提出以起诉应对,北汽广东区域曾经理才以个人名义打入被告司财务人员帐户2012年9月25日被新城汽修的争议收费。至此,自2012年2月21日始三元催化器效率低而使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而无法得到根本解决。2013年1月5日北汽服务部曾经理到原告说明他们只能帮原告把故障灯搞灭而不能保证排气达标,谈判不成。至此,原告无法以有限的财力去容许无限的拖延、傲慢的服务态度。
现依据《陆霸系列轻型越野汽车服务保养手册》相关条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故今特再次向本汽车投诉网提起上述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