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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鹏汽车-P7商家虚假宣传诱导消费且拒绝退款
小鹏汽车P7
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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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先生
投诉品牌小鹏汽车
投诉编号QT336169(请牢记此投诉编号)
投诉车型
投诉时间2025-04-01 17:42:20
投诉地区
4S店名称杭州奥体小鹏
购车时间2025-03-14
车保状态保修内
涉诉金额0.5万元
诉求
投诉问题
进度
专员审核
企业处理
企业回复
满意度打分
完成/再投诉

被投诉方,公司名称:小鹏汽车奥体门店/公司。投诉事项:小鹏汽车销售人员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促成交易,并在本人提出退款申请后,故意拖延退款、强行配车,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提出以下要求: 立即退还定金5000元,终止配车并解绑车辆,赔偿因诱导消费、拖延退款造成的损失,请立即道歉。对商家虚假宣传、强制交易等行为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一、虚假宣传与诱导消费 承诺“三天无理由退款”/“无现车可退款:销售人员多次承诺三天内可随时退款”(附微信记录6),诱导本人支付定金5000元,并在后期承诺“无现车就退款”。 二、拖延退款与强制配车,合法解约未履行。本人于03月16日(三天内)提出退款申请(附退款申请记录),并要求解绑车辆。商家拒不解绑账户,导致车辆仍绑定于本人名下并配车。恶意拖延退款:截至投诉日4月1日,商家未退款,并以“领导未批”,“我提供在其他地方买的发票”等借口推诿。 强行配车施压:商家在明知本人已要求退款的情况下,于3月24日通知“车辆已匹配至您名下”(附配车短信11),试图迫使继续交易。三、法律依据,虚假宣传与诱导消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强制交易与拖延退款:违反《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消法》第五十六条。 违法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绑定车辆账户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自主选择权)、第二十条(虚假宣传)、第五十六条(拖延退款);《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撤销合同);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最小必要原则)。

 投诉诉求,立即退款:责令商家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定金5000元。终止侵权行为:解绑车辆账户并撤销配车指令,删除本人车辆绑定信息(书面确认)。行政处罚:对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偷税漏税行为立案查处,将商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2025-04-03 10:39
最终结果
小鹏汽车回复:鹏友,您好,您反馈的问题目前核实跟进中,如您有异议与企微陈同学沟通对接即可,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小鹏汽车数据统计:
投诉量355
完成率为88%
回复率95%
满意度为8%
发表临时结果85
发表最终结果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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