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10月21日,在长安汽车官方授权4S店(三明长元门店)。经店内工作人员推荐,全款购买长安汽车保养套餐(套餐总价936元,包含3次车辆保养服务,单次套餐折算单价312元)。购买后本人仅正常使用1次保养服务,剩余2次保养服务尚未消费。现该长安授权4S店已停业跑路、终止经营,本人所在地区无承接该套餐服务的官方授权门店。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套餐服务协议,无法享受剩余保养权益。
基于商家无法提供约定服务的客观违约事实,本人依法申请退还剩余2次保养服务预付款,对应金额624元。但本人联系长安汽车官方厂家沟通退款事宜后,厂家给出不合理退款方案:以购套餐时签订的协议条款为由,强行按所谓“门店原价”扣除已使用次数费用,仅同意退还520元,无故克扣消费者104元合法款项。投诉法律依据及异议说明:1. 本次退款非消费者个人原因主动弃单,完全是因经营者合作门店停业倒闭、品牌无法提供约定服务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这属于经营者单方违约,全部经营风险不应由消费者承担。2. 厂家依据的“退款按原价扣费”协议条款,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该条款仅适用于消费者单方违约退款场景,在经营者违约、无法履约的情况下,继续适用该条款克扣退款,属于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转嫁经营者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格式条款在此场景下依法无效。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现长安汽车品牌无法提供对应保养服务,本人有权要求全额退还未消费的剩余预付款624元。4.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经营者违约导致服务无法继续的,已消费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优惠套餐价格折算结算,不得按照商家单方设定的原价扣费。本次已消费1次服务应按实付套餐价312元结算,剩余624元应全额退还。
投诉诉求:1. 要求长安汽车厂家立即纠正违规扣费行为,按照合法标准全额退还本人剩余未消费保养套餐款项624元;2. 要求官方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退款处理,并向本人反馈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