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池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21001****,联系电话:1582867****(代理人)。被告:成都市王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32035****,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6号****号,法定代表人:徐**,执行董事,联系电话:1800805****。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902709****,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区五津街道五津***号,负责人:周*,联系电话:028-8252****。
诉讼请求:1. 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订车协议》;2. 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购车款186421.88元;3. 判令被告协助原告终止于第三人处所办理的分期支付业务;4.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74400元;5.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原告因购车需求与被告销售取得联系,在被告销售向原告介绍零跑汽车因具备中航品牌三元锂电池超长续航的前提下,于2022年7月13日与被告签订《订车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零跑牌车辆一辆(车辆型号:FZ6480BEV12,车辆识别代号:LFZ63AL48ND03****),售价为224800元,被告销售在订车协议备注栏上特别备注“三元电池中航油冷”。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微信支付、银行卡转账向被告支付了101000元,剩余款项在被告的要求下于第三人处办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每月支付2372.83元,共60期,截至今日原告已归还36期共计85421.88元。原告取得车辆并使用后,车辆一直存在诸多问题,如车辆无机械把手存在安全隐患、360影像失灵、天窗漏水等。2024年9月4日,原告接到零跑4S店客服人员杨*电话,得知该车辆电池压差过大急需更换,故原告驱车去零跑4S店进行检修。检修发现该车辆电池并非被告所承诺的中航品牌三元锂电池,而是功能性、续航性都远不如中航品牌的欣旺达品牌锂电池。原告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车辆的根本原因是因被告所承诺的中航品牌三元锂电池具备高续航的功能,然而事实上被告提供车辆的电池与承诺不一致,导致原告无法实现根本目的。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其次,被告的承诺与事实不一,属于虚假宣传。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消费者欺诈,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损失。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