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1日,投诉人驾车(深蓝G318)回家。因为工作一天比较累,所以使用了深蓝G318的智能驾驶,但投诉人仍然手握方向盘,并未放松注意力。18时38-39分期间,投诉人驾驶车辆行驶在白云区105过道下行2528公里458米钟港大厦南204米处时(限速60,投诉人车速50以内),左侧车道一辆车牌号为“粤ACM9***”的白色车辆,在投诉人驾驶车辆前10米左右向右侧变道到投诉人行驶车道。投诉人驾驶的车辆没有任何提示音,也没有紧急制动。在投诉人还没反应过来的情况下,直接撞了上去,造成交通事故。事后报交警,认定对方全责。
事后,投诉人按经销商要求联系深蓝客服,要求经销商及深蓝厂家对这一事故给予说法。但是经销商及深蓝厂家各种推诿,最后给的结论是车辆没有任何问题。在投诉人向经销商及深蓝厂家反映问题期间,投诉人还多次测试深蓝车辆的智能驾驶。有的时候其他车辆在我的车辆前3米、5米变道,我驾驶的深蓝车辆会有提示音响起、以及制动有的时候则没有任何反应。事故发生的时候,是10米远都没有任何反应。
投诉人认为:深蓝的智能驾驶这种时有时无提示或者紧急制动的问题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且没有任何出现提示音或者紧急制动的标准,这使得驾驶人无所防范。若当时是在高速上,时速超过80以上,投诉人肯定车毁人亡。经销商也没有告知本人制动驾驶时出现提示音或者紧急制动的标准情况,存在隐瞒故意。经销商这种故意隐瞒车辆安全隐患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深蓝厂家这种无视消费者生命安全的行为,应从重且严肃处理,狠罚重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