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8月5日买在金华骏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华晨宝马x2领先越野,于9月6日,开了1200多公里时,在行驶中发现电子手刹突然失灵,后轮抱死。后根据宝马救援热线指定,拉到丽水宝马4s店检修,经该店与宝马厂家联合检测,车左后轮刹车电机与车身稳定系统DSC有质量问题已换坏需要更换。本人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条与浙版消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给予免费换车并依法赔偿损失,本人先后三次投诉汽车投诉网,并多次与骏宝行沟通协商无果。金华骏宝行在这二个月里也一直拒绝提供代步车或支付出行费用。事情已过二个月也没给予解决。金华骏宝行已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车主补充内容
2020-11-13 11:41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保护益法〉办法》(简称浙版《新消法》)第二十七条,家用汽车自开具销售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在3000公里以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灵、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引起车辆失控,或者发动机、变速箱的主要零件存在质量问题的,汽车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整车更换或退货,并依法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