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去年的12月5日,即2023年12月5日,在宜兴长安4S店购买了一辆长安欧尚Z6idd的混动车。在今年2024年三月初进行首保时,保养派工单的工作人员提醒我。车辆登记的车主及联系电话与行驶证上的信息完全不符,均为王某人的信息。且销售日期显示为2023年8月31日,我已上传相关证据图片。然而,我是2023年12月5日付款购买的此车,这意味着我所购买的车辆实为二手车,之前已被销售过一次。于是,我找到了销售经理,但销售经理只是敷衍我,称这可能是系统问题或销售人员输入错误。我当时未深思,仅要求4S店尽快更正。
然而,又过了6个月,到了2024年8月28日,我再次去保养时,保养派单的工作人员再次提醒我车主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与行驶证不符。我这才意识到问题并非那么简单,于是与4S店进行了严正交涉,质疑其为何将已销售的车辆再次出售给我。这种欺诈行为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退一赔三的赔偿。本人已向厂家投诉三个多月,但至今未得到任何回复,实在令人心寒、失望透顶。我希望厂家去调查核实积极的处理这件事,而不是选择无视逃避。作为普通消费者,维权之路真的如此艰难吗,尽管我已心力交瘁,但投诉之路我仍将勇往直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