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吴**,在本溪汇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现代库斯途车辆,实际支付购车款145000元。商家仅开具132000元机动车销售发票,剩余13000元差额拒不按国家规定开具正规机动车发票。经汽车投诉平台多次调解、北京现代厂家多次沟通协调,本溪汇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始终拒不配合、拒不整改,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及 “一车一票” 要求,已构成价格欺诈。现本人已正式起草《民事起诉状》,如本溪汇丰仍拒绝妥善解决,本人将立即向法院立案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请北京现代总部严肃督促本溪汇丰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妥善处理发票问题。
民事起诉状(最终终极版),原告:吴**,男,1958年1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北台镇荟萃园楼****,联系电话:1332414****。被告:本溪汇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788797****,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北方汽车园***号,法定代表人:于*。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开具金额145000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判令被告返还低开发票差额 13000 元;判令被告因价格欺诈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39000 元(13000 元 ×3 倍);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6 年 1 月 10 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现代库斯途 1.5T 高配汽车一辆,实际支付现金 145000 元。被告仅开具 132000 元机动车销售发票,剩余 13000 元差额未开具正规发票。经原告多次追要该差额发票,三个月后被告仅将该 13000 元差额开具三张普通发票,且该三张普通发票至今未交付原告。此后经汽车投诉网多次调解、北京现代总部协调,被告仍拒不配合解决,态度恶劣。被告故意低开发票、隐瞒真实价格,构成价格欺诈,违反 “一车一票” 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证据:购车付款记录;被告开具的 132000 元机动车销售发票;原、被告沟通记录;汽车投诉网调解记录、北京现代总部协调记录。此致,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