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小鹏新能源汽车,车辆正常合规使用,无撞击、无涉水、无人为改装。驱动电机已是第二次出现原厂异响故障,属于三电核心部件重复性原厂质量缺陷。厂家方案仅更换驱动电机,不提供重复故障书面排查说明,且以内部规定为由不给更换的新电机重新计算质保,存在安全隐患。
诉求:1. 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新更换驱动电机质保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2. 维修工单完整留存故障数据、检测记录,注明配件编号、更换日期、质保起止时间;3. 厂家出具书面排查说明,解释两次故障根源,确认安全隐患排除;4. 对本次重复质量问题专项备案。现阶段暂不主张经济补偿,请求监管部门督促厂家依法合规处理。若处置不当,本人将继续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