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4S店重大过错经过:第一次交付(8月15日):8 月 15 日上午 9 时许,举报人及其家属前往 4S 店咨询维修进展,业务员苗**答复“车辆已修好、可以开走使用”,未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表示后续由其与保险公司对接,举报人无需办理手续。举报人随即驾驶车辆驶离 4S 店。车辆行驶至太原茂业天地停车场时,举报人发现空调制冷不佳、仪表台温度指针升高,当即于 10 时 40 分将仪表台照片发送给业务员苗**并拨通微信电话说明情况,苗**答复“车辆需检测,让把车开回 4S 店”。10 时 45 分许,举报人驾驶车辆从停车场驶出至地面出入口后,发动机舱内散出异味,发动机高温水箱开锅、冷却液流出地面。举报人再次告知苗**,苗**通知安排拖车将车辆拖回 4S 店。12 时 11 分许,车辆拖回 4S 店,4S 店承认系风扇不转导致该问题。当日下午,4S 店紧急调配配件进行维修。16 时 02 分许检查发现风扇叶及风扇电机表面黄泥较多,证明该部件在进厂时即存在进水受阻隐患。第二次交付(8 月 16 日):8 月 16 日 13 时许,举报人到店发现水箱及表面泥沙已被清理干净。17 时 50 分许,维修人员将风扇、冷却液及刹车油更换安装完毕后驶出试车,18 时 15 分许试车返回。业务员苗**告知“车辆已修好,可以开走使用”。举报人因不认可对方处理态度且发动机损伤问题未解决,未开走车辆,现车辆仍在 4S 店停放。
二、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一)维修操作严重违规,未按技术规范完成维修即交付车辆,涉嫌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被举报人作为品牌授权 4S 店,具备专业的检测能力和法定义务,在接收泡水车时,理应将冷却系统(含风扇电机)运转情况作为必检项目。但其未尽到审慎检查义务,在未排除风扇不转故障的情况下即声称“车辆已修好”并交付使用,直接导致车辆在交付后短时间内发生发动机高温开锅事故。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重大过错。(二)隐瞒发动机高温开锅危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被举报人业务员在事发后告知举报人“一次高温开锅无任何影响”,该说法与汽车维修专业技术常识严重不符。发动机高温开锅通常会导致缸垫冲蚀、缸体变形、活塞环弹性下降等不可逆损伤,后续可能引发烧机油、动力下降、油耗增加等严重问题。被举报人故意隐瞒或轻描淡写这一核心风险,已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三)附加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被举报人仅口头承诺后续发动机故障承担维修,但附加“车辆不得过户,过户后不承担任何责任”的限制条件。该条件无任何法律依据,且严重限制了车主作为所有权人的处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其行为已构成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目前,4S店对此事的责任又进一步改口,全面推卸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