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5月3日在天津盛瑞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销售顾问王**预定奇瑞风云T9新能源汽车一台。车辆到店后,我们于2025年5月10日验车,期间我们有检查车辆,车辆有一些小划痕,当天销售已经解决。当问到生产时间,顾问说是2024年12月生产,未提及该车属于库存车。直至5月13日完成提车,商家也从未主动告知这是一辆库存车,且合同中也未注明车辆为库存车。另外,我们于5月1日在展会初次见面,5月3日首次到店考察。直至5月12日才完成费用缴纳,但合同签订日期却标注为4月20日,这一时间线存在明显矛盾。若仅是输入失误,常理上更可能误写为临近的5月13日或6月12日,而非提前至双方尚未接触的4月20日。这种时间逻辑的断裂,不禁让人对商家标注此日期的真实意图产生严重质疑,怀疑其是否在通过日期篡改掩盖某些事实或逃避相关责任。商家擅自纂改合同日期,诱导我们签订合同,严重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
我们提车仅半个月,车辆后尾灯出现内部开裂情况。经4S店鉴定为质量问题,非人为损坏,4S订件几天后,并于6月14日完成尾灯更换。经查询,国产车3个月以上即视为库存车,作为消费者,本人对库存车潜在风险(如零部件老化、性能下降等)完全不知情,在被误导的情况下完成交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商家故意隐瞒影响交易决策的关键信息,严重侵害了本人的知情权。购车时车辆存在划痕问题,虽经处理,但结合库存车事实,足以证明商家刻意隐瞒车辆真实状况,诱导消费。车辆交付半月即现质量问题,暴露出车辆因库存导致的潜在质量隐患,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关于产品质量保障的相关要求。商家明知车辆为库存车却刻意隐瞒,以 “新车” 名义诱导交易,并在车辆交付后短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其行为已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中 “隐瞒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的欺诈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2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本人现提出以下诉求:1、依法履行 “退一赔三” 责任,或更换同型号全新车辆;2、赔偿因车辆质量问题及库存隐患导致的装具损失2000元。3、撤销原合同,商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望贵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万分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