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MKZ发动机烧防冻液,索赔发动机。现在4s说厂家那边要我承担9000多,本人坚决不同意。为何产品设计问题由消费者买单,且国外、国内用户区别对待。贵方以“过保”或不在4S店保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及事实,质保期限绝非免除产品责任的合法理由,具体如下:一、“过保”不能豁免设计缺陷的法定责任。1.缺陷产品的特殊责任规则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可直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该责任不以“在保”为前提。本案中,发动机漏水经证实为设计缺陷,属于产品投入流通时即存在的固有瑕疵。贵方作为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应承担无过错责任。2.质保期与产品责任的法律区分质保期是厂商对产品质量的承诺期限,而产品责任是因缺陷导致损害的法定赔偿义务。若缺陷在质保期内已存在但未暴露,或因缺陷潜伏期导致过保后损害,厂商仍需承担责任。例如:国内2023年某地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例中,法院判决厂商对过保车辆的设计缺陷承担免费维修责任。二、贵方未履行缺陷告知义务,构成过错推定。1.国外召回与国内不作为的反差已知此款车型在国外因相同缺陷实施召回,但国内未采取任何措施。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2条,贵方对同一缺陷产品实行国内外差异化对待,违反公平原则,且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的缺陷警示义务。2.质保延期通知的故意缺失贵方宣称“提供免费延期三年质保”,但从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本人。该行为导致本人错过质保期内维权时机,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贵方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构成过错,需对过保后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纯属设计缺陷导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贵方以“过保”或“非4S店保养”为由拒绝担责,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维权主张:1.立即免费更换发动机:需使用与国外召回同款的改进型部件,提供不低于3年/10万公里质保。回复与监督机制:回复解决方案,同步抄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法律后果告知若贵方仍以其他理由搪塞,或以其他名义向本人收取费用。本人将:向海关总署举报国内外产品差异化对待问题,申请法院调取贵方国内缺陷投诉数据,联合50+同款车主发起“缺陷产品责任纠纷”集体诉讼。请贵方务必重视:法定产品责任不可通过“过保”条款免除,拖延解决只会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风险。期待以“林肯之道”的担当妥善处理,而非通过法律程序确认贵方责任。最后请贵方承担好企业应有的责任,彰显出应有的“林肯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