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的汽车质量投诉平台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一、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之一。在购买汽车时,消费者往往会关注汽车的品牌、型号、配置等方面,但对于汽车三包制度了解却不是很多。本文将针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进行详细介绍。二、什么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三包”是指商品在销售后,消费者享有的“三保障”,即修理、更换、退货。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质量保证书或者其他质量保证文件,并承诺实行“三包”服务。因此,在购买家用汽车产品时,消费者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三包服务。三、家用汽车产品的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1.发动机发动机是家用汽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质量直接影响到整个汽车的性能和使用寿命。因此,在购买家用汽车时,发动机也是消费者非常关注的一个主要零部件。2.变速箱变速箱是汽车传动系统的核心部分,它负责将发动机的动力传递到车轮上。在家用汽车中,变速箱主要分为手动和自动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变速箱对于汽车的驾驶感受和油耗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影响。3.车身车身是家用汽车最外层的保护壳,其质量直接影响到汽车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在购买家用汽车时,消费者应该关注车身材料、结构、防腐蚀等方面。4.制动系统制动系统是家用汽车行驶安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行驶过程中的制动效果和安全性。在购买家用汽车时,消费者应该关注制动器、刹车片、刹车盘等零部件的品牌和质量。5.悬挂系统悬挂系统是家用汽车行驶稳定性和舒适性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购买家用汽车时,消费者应该关注悬挂弹簧、减震器等零部件的品牌和质量。四、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凭证是消费者享受三包服务的重要依据,其作用相当于汽车产品的“身份证”。在购买家用汽车时,消费者必须仔细检查三包凭证上的信息是否齐全和准确。一般情况下,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凭证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商品名称、型号、规格等基本信息;2.产地、生产厂商、销售商等相关信息;3.三包服务期限、范围及具体内容;4.退货、换货和维修服务流程及要求;5.其他相关条款和注意事项。五、结论家用汽车产品是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之一,其质量和性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出行安全和舒适性。在购买家用汽车时,消费者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三包制度,并仔细检查商品质量保证书或其他质量保证文件以及三包凭证等相关文件。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2023-08-1124.7万3官方号
最新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三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21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局长:张工2021年7月22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第四条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第二章经营者义务第七条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为家用汽车产品配备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随车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还应当附随车物品清单。第九条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八)按照规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和退换车信息等,但生产者已经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上备案的信息除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第十二条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第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一)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二)向消费者交付随车文件以及购车发票;(三)按照随车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附件等物品;(四)对照随车文件,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五)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第十四条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销售者应当及时免费补办。第十五条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因质量问题不能安全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免费修理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服务,并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费用。第十六条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的零部件质量。第十七条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的情况、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等信息,并提供给消费者一份。消费者因遗失修理记录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阅或者复印修理记录,修理者应当提供便利。第三章三包责任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第二十一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第二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第二十三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第二十四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第二十五条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退货。第二十六条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一)车辆登记费用;(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第二十八条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提出的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相关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作出答复。不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理由。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第二十九条按照本规定更换的家用汽车产品,其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三十条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改变。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经营者对下列质量问题承担的三包责任:(一)消费者购买时已经被书面告知家用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瑕疵;(二)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三包凭证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而造成的损坏;(三)使用说明书明示不得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仍然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的损坏;(四)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损坏;(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第三十三条销售者销售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检验合格,并书面告知其属于“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照当事人约定执行。第四章争议的处理第三十四条发生三包责任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四)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鼓励有关组织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服务。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三包责任争议投诉举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执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处理三包责任争议提供技术支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家用汽车产品,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乘用车,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以外的乘用车。质量问题,指家用汽车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明示的质量状况,或者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致使无法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的情形。单次修理时间,指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至完成修理之时。以小时计算,每满24小时,为1日;余下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累计修理时间,指单次修理时间累加之和。第四十一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确定。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2023-07-1315.4万官方号
五部门: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五部门: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5月8日,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根据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即RDE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下为公告原文: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为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相关要求,落实助企纾困、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相关政策,现就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和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以下合并简称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且合格证电子信息应于2023年7月1日0时前完成上传;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二、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即RDE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符合要求。相关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特此公告。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8日2023-05-0615.2万6悠仁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国家标准解读GB15084-2022《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国家标准是我国汽车安全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减少车辆视野盲区、提升行车安全、避免弱势道路参与者遭受车辆伤害有着重要的意义。近日,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15084-2022《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该标准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将全部代替现有的GB15084-2013版本标准。新版标准制定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与GB15084-2013版本相比主要进行了哪些调整?对行业、企业将产生什么影响?带着这些疑问,本刊邀请主要标准起草人之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标准化研究院资深研究员孙振东对标准进行解读。标准迎合间接视野装置产业发展的新需求和新趋势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是为车内驾驶员提供无法在车内直接观察到的车辆后方、侧方、前方区域视野的装置,车辆变换车道、转弯、倒车、超车等工况均需要间接视野装置提供必要的支持以观察车辆周边环境,保障车辆运行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国智能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也进入了电子化智能化飞速发展与应用阶段,车辆上的图像采集和应用技术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CMS(摄像机-监视器系统,也称为电子视镜),是用摄像机和监视器的组合来作为间接视野装置,由外部摄像机采集图像,处理后显示在车内监视器上,驾驶员通过车内监视器上显示的车辆外部图像,观察车辆外部环境,同时CMS也可以与其他系统集成,实现盲区预警、障碍物提示等功能。孙振东指出:“与光学视镜相比,CMS的形状和尺寸有较大不同,如CMS形状的流线型更好,结构尺寸更小,可以降低车辆的风阻,为车辆节能和减排做出贡献。”早在2016年,我国汽车行业技术专家就敏锐地洞察到了间接视野装置产业发展的新需求和新趋势,开始了CMS的技术预研工作,为GB15084-2022的更新和升级提供了充分的技术基础。标准为促进和规范CMS产品提供技术支撑GB15084-2022标准适用于M类汽车(乘用车和客车)和N类汽车(货车)、以及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摩托车)间接视野装置。标准的技术内容主要包括间接视野装置性能要求和间接视野装置整车安装要求两个部分。其中,间接视野装置性能要求主要包括光学视镜的通用要求、尺寸、反射面、曲率半径的要求,以及CMS的通用要求及功能要求。间接视野装置的安装要求主要包括间接视野装置在车辆上的安装数量要求、安装位置要求和提供视野范围要求。关于标准修订的意义,孙振东认为:“GB15084-2022主要增加了CMS的通用要求及功能要求、安装要求、测试方法等技术内容,为CMS新技术在车辆上的应用提供了技术基础,为汽车传统视野行业的技术转型和升级提供了技术依据,为政府管理部门依规促进和规范CMS产品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变化与2013版标准相比,2022版标准主要有哪些技术要求变化?对于此问题,孙振东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首先对于光学视镜来说,一是增加了无边框内视镜的技术要求,由不允许使用无边框内视镜到允许使用无边框内视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使内视镜的型式更加多样化;二是增加了自由曲面外视镜的技术要求,汽车外视镜经历了光学镜面从平面镜到曲面镜的技术迭代,修改了非球形反射面的技术内容及视镜反射面的要求,允许使用自由曲面外视镜。其次,对于CMS,一是增加了CMS的通用技术要求,规定了CMS的可调整性、外部的圆角半径、固定孔及凹座、转轴伸出量等;二是增加了为车辆驾驶员提供车内后视野CMS、提供车外后视野CMS、提供广角车外视野CMS的功能要求,规定了监视器的亮度调整、方向均匀性、横向均匀性、亮度和对比度复现、灰度等级复现、色彩还原、眩光调整、成像时间、图像闪烁等,CMS系统的延迟、帧率、几何变形、景深、锐度、点光源、光晕和镜头眩光、弥散亮度;三是增加了CMS的安装要求,规定了CMS系统的开启和关闭、默认视野、亮度和对比度调节、重叠显示要求、系统可用性、放大倍数和分辨率、放大倍数宽高比、监视器安装位置、视野范围等;最后还增加了CMS的测试方法和电子安全性规定、CMS发现距离的规定、CMS显示物体尺寸的规定等。与其他国家标准的差异目前,欧洲、日本、美国都有汽车间接视野装置相关的法规或标准发布实施。欧洲的UNR46是国际上第一个允许在乘用车和商用车上使用CMS系统作为间接视野装置的汽车法规。2016年7月11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R46《关于间接视野装置及安装间接视野装置车辆认证的统一规定》法规,允许使用CMS系统。日本作为UN/ECE成员国,在2017年6月等效采用了欧洲UNR46法规,从2017年开始允许搭载CMS的汽车量产。美国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FMCSA)授予电子视镜厂商为期五年豁免权,在商用车保留光学镜的条件下、批量安装推广CMS,在乘用车上尚未有批准CMS使用的法规。但在2014年,特斯拉曾联合丰田、大众、通用等汽车制造商,向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上交了一份提案,建议间接视野装置采用CMS取代光学视镜。2022年3月,美国交通部(DOT)关于“CMS是否可以取代光学视镜”发布了一份联邦公报,公开征集意见。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了ISO16505-2015《道路车辆摄像头监视器系统人体工程学及性能表现-要求及测试方法》,规定了CMS的技术参数和试验方法。“GB15084-2022在修订过程中参照了UNR46《关于间接视野装置及安装间接视野装置车辆认证的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等内容。但是GB15084-2022与UNR46法规依然存在一些差异。”孙振东表示。GB15084-2022删除了UNR46法规中关于间接视野装置的申请批准、标识、审批、间接视野装置的变更和批准的推广、生产一致性、处罚非生产一致性、停止生产、负责测试的技术机构、批准、车辆型式变更和认证扩展、过渡性条款等内容。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标准体系不涉及有关技术管理的内容。其次,GB15084-2022删除了附录1关于间接视野装置型式认证的申报、附录2关于安装间接视野装置车辆型式认证的申报、附录3和附录4通知书等、附录8汽车乘坐位置H点以及实际靠背角的确定程序、附录8的附件1三维H点装置描述(3DH装置)、附录8的附件2三维坐标系、附录的附件3关于乘坐位置的基准数据。主要原因是上述技术内容我国现行的相关标准已经全部涵盖,直接引用相关标准。CMS的特性和优势在光学、材料学、电子技术、软件算法、人机工程、空气动力学等领域新技术的加持下,CMS拥有众多光学视镜所不具备的特性和优势,孙振东对此逐一向记者介绍。更小的迎风面积和更优的空气动力学造型带来的更低燃油或电能消耗以及更优的NVH性能。光学视镜由于受到镜面尺寸和物理结构限制,其体积和迎风面积都很难有进一步的优化空间。各种车型的视镜占整车迎风面积的比例虽有差异,但大致在3.5%~6%之间。若缩小视镜面积会导致更多的间接视野盲区,优化空气动力学造型则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直接视野盲区以及更大的体积和重量。而CMS可以突破这些技术限制,在较小的体积空间下实现较大的视野范围和更优的空气动力学造型。据部分数据统计,使用CMS可以使乘用车的风阻系数降低3%~7%,使新能源车的高速续航里程增加5%。对于大型商用车如重型货车而言则受益更为明显,CMS可以使其高速行驶的平均油耗降低1.2%~2.3%。此外,CMS能够降低包括高频噪声在内的各频段风噪,实现更加友好的声音环境。更小的直接视野盲区和方便的观察角度可以提高行车安全。光学视镜需要较大的镜面面积才能够为驾驶员提供充足的间接视野范围,但驾驶员需要从侧窗或前风挡玻璃才能观察到视镜,所以视镜本身和车辆的A柱也遮挡了驾驶员观察车辆前方和侧方的部分直接视野区域。而CMS的监视器安装位置在车内,直接观察。通过统计计算,在大多数车型上,CMS能够使驾驶员一侧的直接视野障碍角减少约40%,乘客一侧可减少近50%。CMS在夜间等工况下提供更加易于观察的间接视野。光学视镜受物理和材料性能限制,在夜间、强光环境和雨雪天气下的可视性会降低。例如在夜间驾驶车辆时,后方的跟随车辆的前照灯会通过光学视镜镜面反射产生眩光。CMS的点光源测试项目,模拟测试250m处车辆两个前大灯的点光源发现系数(PLSDF)应不小于2.7或对比度系数(PLSCF)应不小于0.12,通过CMS的监视器,可以分辨出250m处的后方车辆的两个前照灯,提升夜间的行车安全。自标准发布以来,许多人提出了CMS是否即将全面取代传统汽车后视镜的疑问,孙振东表示,与其他新技术一样,CMS在市场应用的前期由于较高的技术开发难度和研发成本,产品价格相比光学视镜会高出很多,消费者在使用和驾驶习惯方面也需要时间来认可,现阶段不会全面取代光学视镜。但随着技术的成熟和市场规模的扩大,成本和价格也将下降到主流车型能够应用的阶段,消费者的认可,将逐渐得到广泛应用。CMS需要核心研发能力对于开发和生产传统视镜的企业,有些已经开始了技术转型和升级,投入资源开发CMS产品,所面临的问题是虽然了解法规要求和系统特性,但缺乏落实核心技术的研发能力。“CMS在可靠性和人机工程方面需要核心研发能力。”孙振东强调。首先,CMS满足GB15084-2022的功能和性能要求以及安装要求,这一点是CMS产品所必需的技术基础。其次,CMS需全时段全工况地稳定运行,因此对系统的可靠性和功能稳定性等有较高的要求,CMS在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需要对产品可靠性和耐用性进行更多的测试和验证。CMS是高频使用的涉及行车安全的重要人机信息交互系统,驾驶员能够以习惯的方式便捷有效地观察到所需的视野范围,这就需要科学合理的界面设计和人机布局、以及对不同车况、车速和路况下合理的视野呈现和切换方式,才能支撑驾驶员观察到车辆周边外部环境,从而保障车辆运行安全。“因此,CMS的人机工程学仍然需要零部件企业和整车企业共同研发和投入。”孙振东补充道。2023-03-1715.3万2木子
《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 技术要求》国标解读《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 技术要求》国标解读作者简介:田晶晶,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产品安全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产品安全大数据分析,主要参与国家产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家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平台以及汽车召回过程追溯系统建设等工作,为产品安全召回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国家标准《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技术要求》(GB/T41047-2021)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项国家标准制定的目的及意义是什么?标准起草过程是怎样的?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企业该如何应用好本标准?本刊邀请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产品安全研究所田晶晶博士进行解答。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提高汽车召回完成率汽车产品召回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汽车后市场安全管理制度,对于消除汽车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安全、提升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2004年,我国开始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逐渐完善,召回次数和数量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已经成为一项常态化安全监管措施。在召回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召回活动涉及大量老旧车型,汽车产品生产者无法联系到车主,造成召回完成率较低。随着二手车交易量的上升,无法联系的车主数量可能会继续增多。因此,面对日益庞大的召回数量,如何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有效监督和评价生产者的召回实施情况并进行业务指导,成为当前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为进一步促进召回完成率提高,《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对召回完成情况查验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这需要跨部门开展召回过程信息监测与共享,因此提出建设开发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标准制定中对企业充分调研2019年,通过对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相关标准进行分析和梳理,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463)提出了制定“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技术要求”标准的申请。为保障标准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组织了一汽集团等10余家汽车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座谈,组织相关技术工作人员赴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等进行了现场调研,对汽车产品生产者内部信息化建设水平进行了初步的了解。2020年,标准起草组对全国78家汽车产品生产企业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调查了汽车产品生产者的召回完成情况、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以及召回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等。组织信息化领域技术专家开展了“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技术方案的研讨,确定了最初的技术路线。2020年,标准起草组组织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奥迪汽车有限公司、广汽乘用车有限公司、广汽丰田有限公司和广汽本田有限公司对企业售后服务管理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进行了技术交流,对“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技术方案进行了研讨,收集了汽车产品生产者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讨论了追溯系统试点相关事宜。2021年,标准起草组组织部分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召回过程追溯相关工作机制进行调研论证,制定发布国家标准《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技术要求》(GB/T41047-2021),并印发相关通知启动了追溯系统建设与应用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在各相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下,追溯系统的企业接入覆盖率已达50%,初步具备开展跨部门数据交换条件。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GB/T41047-2021《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技术要求》从召回过程追溯系统的总体技术要求、核心元数据、数据同步、数据共享要求以及系统性能和安全要求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汽车产品生产者以及相关方开展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简称追溯系统)的建设和提供数据服务。召回实施过程优化我国汽车产品召回流程包括生产者信息备案、经销商联系车主、经销商实施召回、生产者定期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等,主要存在汽车产品召回过程信息采集滞后、召回实施情况现场检查数据无法追溯、汽车产品召回信息跨部门数据共享不足等问题。近期,部门规章《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40号)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相继发布,明确了在机动车年检过程中对车辆召回完成情况进行查验等相关工作要求,这就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将召回数据共享至生态环境部和公安部的车辆年检系统,因此提出建设汽车产品召回构成追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召回活动实施进度和车辆召回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通过集中数据交换的方式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及业务联动。追溯系统总体架构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由企业端、管理端和服务端三部分组成,分别由汽车产品生产者、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数据共享部门使用,追溯系统总体架构如图所示。汽车产品召回追溯系统总体架构追溯系统功能要求(1)追溯系统企业端追溯系统企业端通过数据接口与生产者质量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快速获取本企业召回活动实施情况数据。基于召回实施的技术要求,对召回过程信息审核,包括车辆VIN(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是否正确、更换的零部件是否正确以及召回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实现对召回过程信息准确性的校验。针对审核后的召回过程信息,通过数据接口定期、自动向追溯系统管理端同步,实现数据的上传。(2)追溯系统管理端追溯系统管理端动态获取企业端同步的召回过程信息,并与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召回备案信息与召回过程信息的关联,实时掌握召回完成情况。同时,对召回过程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生成统计报表,如动态更新各个召回活动的完成率,为追溯系统服务端提供数据支撑,为召回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为保障数据按时同步,追溯系统管理端对接入的全部追溯系统企业端进行统一管理,对追溯系统企业端数据接口状态进行动态监测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报警的功能。(3)追溯系统服务端追溯系统服务端提供基于VIN车辆召回信息查询检索服务,查询内容可包括召回备案信息和召回过程信息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追溯系统服务端的窗口输入车辆VIN进行车辆召回信息的查询。追溯系统服务端向相关方主动推送车辆召回信息,实现相关方对召回信息的实时快速获取,提升召回信息的触达率。追溯系统服务端向相关部门共享召回信息,为主管部门监管决策和行业服务提供支撑。数据采集要求根据汽车产品召回过程管理的需求,追溯系统企业端向追溯系统管理端同步召回过程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召回编号:应符合GB/T39061中唯一性的要求,用于确定同步的召回过程信息所属召回活动。实施召回的车辆VIN:应符合GB16735和GB16737的要求,VIN是车辆唯一身份信息,用于确定召回车辆。实施召回的时间:经销商完成汽车产品召回的时间;召回完成信息审核同步至追溯系统企业端的时间为信息同步时间。车辆维修记录编号:车辆在经销商处召回的维修记录单号,用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实施召回的经销商名称或编号: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经销商名称,用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召回通知接收人的联系方式:召回通知接收人可能是车主或其他车辆使用人,也可以为召回送修或取车人员,用于针对召回实施其情况进行回访,开展召回效果评估等。如车辆尚在经销商处,可以填写经销商负责召回的人员联系方式。汽车产品在实施召回后,经销商应及时向生产者提交车辆召回过程信息,并在次日24时前完成汽车产品召回过程信息的采集与审核。同时,车辆召回实施完成后,生产者应最迟不超过次日24时,通过追溯系统企业端将召回过程信息同步至追溯系统管理端。标准应用情况良好企业试点应用根据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要求,该标准确定了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的技术要求。基于该标准的研究内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构建了“全国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并组织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了试点应用,实现了召回过程信息的快速采集。跨部门数据共享基于《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等关于车辆年检的要求,随着召回过程追溯系统在行业的大范围推广应用,计划与车辆年检机构等进行召回信息的共享,定期将车辆召回信息推送至车辆年检系统,在车辆年检针对在召回范围内未实施召回车辆进行提示,通过与年检机构的合作,提高召回实际完成率。与此同时,探索与保险机构进行召回信息共享,在保险环节对在召回范围内未实施召回的车辆进行提示。企业应对措施数据整理。汽车生产企业对召回制度实施以来的召回活动情况进行梳理,对应召回车辆清单和已实施召回车辆清单等相关数据进行清查和确认,健全和完善召回基础数据库,为数据同步做好准备。部署联调。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汽车召回过程追溯系统相关技术规范,完成追溯系统企业端数据接口的开发部署、系统联调、数据迁移等工作,实现与追溯系统管理端的互联互通。流程优化。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召回实施信息的管理,提高信息的流转效率,根据《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技术要求》有关要求,车辆召回实施完成后,在次日24时前通过追溯系统企业端将相关数据同步至追溯系统管理端。系统运行。汽车生产企业对追溯系统企业端数据接口进行日常运行保障,确保向追溯系统管理端同步的召回实施数据准确、及时,并保持相关工作机制和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2022-11-2415.9万2田晶晶
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各主管部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2022年9月9日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机动车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相关部门推进跨省异地检验、优化检验周期、货车“三检合一”等多轮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检车难、排长队等问题基本解决,但是部分检验机构管理服务不规范,存在降低检验标准、篡改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问题,群众反映车检存在效率低、不便利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行为,优化车检服务,解决好公共服务领域群众关注的“关键小事”,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优化准入审批,提升检验机构服务能力1.优化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推行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检验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申请资质认定,简化资质认定流程,压缩许可和技术评审时限,加快办理进度。全面推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和证书电子化,实现资质认定全流程网上办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2.巩固安检、环检“两站合一”改革成果。整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新建检验机构对同一类车型机动车应当同时具备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和排放检验(以下简称环检)能力,实现“两站合一”,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对仅具备安检或环检检验能力的机构,未补齐能力且许可到期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许可证书,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检验结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安、生态环境部门配合)3.试行汽车品牌销售维修企业提供检验服务。在综合评估检验机构数量、分布和检测能力等基础上,选择3至5个城市,允许具备一类、二类维修资质的部分汽车品牌销售企业试点开展本品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检验,实现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维修、保养、检验一站式服务。在确保安全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允许试点企业使用举升式设备开展底盘检验,不强制要求建设试验车道、驻车坡道、侧滑检测仪、驻车制动拉力计等设施或设备。试点企业的检测设备、系统、人员等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可以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维修保养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兼任,保证检验公平公正。(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改革创新服务,提高车检规范化便利化水平4.优化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检验制度。自2022年10月1日起,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第6年、第10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10年内每两年向公安机关申领检验标志;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机动车环检周期与安检周期一致,免于安检的车辆不进行环检。(公安机关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配合)5.全面推行货运车辆年审跨省通办。道路货运经营者可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服务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年审业务时,直接认可检验机构上传到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的机动车检验报告,实现全国范围货运车辆年审跨省通办。(交通运输部门负责)6.改进提升环检服务水平。实施《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改进优化检测方法,监督检验机构准确执行排放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提升检验质量,避免在检验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损坏。引导检验机构合理配备环检仪器设备,提高环检工作效率,避免车辆长时间排队检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7.实行网上预约车检。积极推行互联网、手机APP等“点对点”车检预约服务,临近检车日期信息提醒服务,实现检车时间、地点提前预约。检验机构要完善预约服务流程,增设预约窗口通道,优化预约检车服务体验,方便群众“随到随检”。(公安机关负责,生态环境部门配合)8.推进检验服务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和需求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服务规范或者标准,明确场地规划、检测工位、服务大厅和窗口、检测流程、数据传送等要求,以标准化推动提升检验服务水平,从源头强化非法中介治理。优化检验服务流程,推行车辆检验“交钥匙工程”,由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次性负责办结,群众办理车检只排一次队、全程一窗办。将有关服务的基本要求纳入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相关规定并进行规范管理。(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配合)三、坚持放管结合,强化检验机构监督管理9.加强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用现场观察、案卷审查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的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违规评审行为的技术评价机构和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予以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从事技术评审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10.规范检验机构收费行为。机动车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检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实行所有检验项目一次收费,严禁违规收费,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要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收费行为监管,密切关注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11.加强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健全完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采取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强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并对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监督抽查。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中,对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可以通过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等方式进行监督。各部门间应当共享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信息,畅通数据共享渠道,有效支撑各部门依法履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配合)12.严格违规检验责任追究。对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法处罚、撤销资质。对资质认定证书被吊销的,检验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使用同一地址、同一法人或者违规责任人申请资质认定。严禁检验机构与非法中介人员内外勾结招揽客源、违规检验,对检验机构有关人员与非法中介内外勾结违规检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验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行为的,以及检验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改革取得实效13.落实改革保障措施。各地要将深化车检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周密部署实施。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做好改革实施准备,确保改革措施精准落地、取得实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4.强化部门组织协同。省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成立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协调小组,加强部门协作、联动配合,强化信息互通,发挥监管合力,深入推进改革落地落实。发挥行业协会政策宣传、沟通协作、指导引导等作用,推动制定机动车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强化检验市场行业自律,推进车检行业有序规范发展。(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5.稳步有序推进改革。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推进车检需求与供给总量相平衡,坚持规范检验与便民服务相结合,既要为车检改革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又要紧密立足实际、稳步实施。要做好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改革措施,主动通报改革进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加强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严厉查处以改革名义恶意哄抬价格、降低车检服务、绑定欺骗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09-0915.8万2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新能源汽车企业和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进一步压实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指导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快构建系统、科学、规范的安全体系,全面增强企业在安全管理机制、产品质量、运行监测、售后服务、事故响应处置、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新能源汽车安全水平,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一)强化组织保障。企业要明确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的负责部门,统筹推进本企业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完善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行监测、售后服务、事故响应处置、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建立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网络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相关技能。三、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三)规范产品安全性设计。企业要制定产品安全性设计指导文件,并根据已销售车辆暴露的安全问题持续修订完善。安全性设计指导文件可细分为整车级、系统级、零部件级,包含但不限于整车功能安全、动力电池安全、使用操控安全、充换电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等。(四)强化供应商管理。企业要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供应商提出明确的产品安全指标要求,制定供应商质量体系评价制度,强化供应商评估。鼓励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积极配合开放与产品安全、质量分析等相关的必要数据协议。(五)严格生产质量管控。企业要建立完备的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合理设置安全质量监控节点,积极提高在线检测能力。产品下线时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涉水抽检、路试抽检,并重点开展整车绝缘、充放电、淋雨等测试,检测数据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预期生命周期。(六)提高动力电池安全水平。企业要积极与动力电池供应商开展设计协同,持续优化整车与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匹配以及热管理策略,明确动力电池使用安全边界,提高动力电池在碰撞、振动、挤压、浸水、充放电异常等状态下的安全防护能力。鼓励企业研究应用热失控实时监测预警装置和早期抑制及灭火措施。四、提高监测平台效能(七)开展运行安全状态监测。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测主体责任,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简称企业监测平台)。企业要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上传监测数据,确保上传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监测数据不得违法违规使用。(八)强化运行数据分析挖掘。鼓励企业加强对车辆运行数据的分析挖掘,梳理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安全问题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持续优化产品在不同场景下的安全性能。鼓励积极研究应用先进安全预警方法,不断提升新能源汽车安全预警能力。(九)建立隐患车辆排查机制。鼓励企业加强车辆运行安全状态隐患排查,及时跟踪和确认长时间离线车辆的安全状态,妥善处理大面积聚集停放、频繁报警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五、优化售后服务能力(十)加强服务网点建设。企业要合理布局售后服务网点和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专用检测工具与设备,提升服务人员安全服务意识,确保各服务网点具有必要的售后服务和应急处理能力。各服务网点要设置独立的动力电池检测维修区域,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十一)优化维护保养服务。鼓励企业细化产品维护保养项目,及时通知用户进行维护保养,在维修保养时加强关键零部件的质量检测,并结合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故障报警信息等开展安全隐患抽样检测,及时发现产品安全隐患并妥善处理。同时,企业要依法公开其生产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十二)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车辆。鼓励企业通过驾乘操作规范手册、视频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培养良好的用车养车习惯。明确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指导消费者熟悉电池安全使用边界、车辆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发生起火燃烧等事故的常见征象等,掌握逃生自救技能,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建立完善客户档案制度,确保及时精准确定缺陷汽车产品范围。六、加强事故响应处置(十三)完善应急响应服务。企业要建立完善不同车型及不同使用场景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和预案,建立“7×24小时”全天候事故应急响应通道,明确告知消费者应急报警方式,及时、准确接收用户报警信息,并进行记录和妥善处理,积极降低事故损失。(十四)深化事故调查分析。企业要加强事故报告和深化调查分析,当车辆发生起火燃烧、涉嫌失控等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深入研判事故原因,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整、准确提交车辆事故相关数据、事故分析报告。(十五)开展问题分析改进。企业要重点管控单车型或同产品技术平台重复出现的同类事故,并开展深度调查和原因分析。其中,因设计或系统性原因导致的车辆事故,要对相应车型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车辆事故,应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并在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予以告知、培训。(十六)履行召回法定义务。企业要加强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等缺陷线索的收集和调查分析,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对于确认存在缺陷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主动实施召回,切实履行召回法定义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七、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十七)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企业要依法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车联网卡实名登记、汽车产品安全漏洞管理等要求。对车辆网络安全状态进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网络攻击、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十八)强化数据安全保护。企业要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企业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以及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十九)落实个人信息安全防护。企业要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制定内部管理和操作规程,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八、组织实施(二十)加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提高安全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本意见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安全体系,提高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各零部件供应商、售后服务等相关企业要协同做好安全体系建设工作,共同提高新能源汽车安全保障能力。(二十一)强化统筹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信息共享和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发生重大或典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将依法依规采取约谈、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际,指导企业按照意见精神做好落实,依法依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工作。(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技术支撑作用。鼓励行业组织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车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评价体系,积极宣扬先进典型,适时曝光负面案例。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为新能源汽车安全发展营造良好氛围。2022-04-1320.1万1佚名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以下为规定全文: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各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溯源信息(见附表3)。汽车生产企业应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见附表4),并在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八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九条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商应在车辆销售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记录信息,并告知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发生变更时更新记录信息的要求与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上牌和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更新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条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商、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信息。第十一条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二条与汽车生产企业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维修商、租赁商等,应按照第七条规定,通过溯源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时限,向溯源管理平台规范上传信息。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四条梯次利用企业应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梯次利用电池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在其回收入库及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五条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接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六条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溯源管理,确保溯源信息准确真实。第十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相关企业溯源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2.接口密钥申请表3.溯源信息列表4.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申报表2022-04-1319.4万5佚名
【我为群众办实事•315特辑】汽车维修纠纷如何维权?指南来了!【我为群众办实事•315特辑】汽车维修纠纷如何维权?指南来了!原创毛小利奉法尚贤收录于话题#我为群众办实事1个为集中展示上海奉贤法院队伍教育整顿的工作成效,即日起,奉法尚贤微信公众号开通“我为群众办实事”话题,系列介绍司法为民办事、替民解忧的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从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着手,用最专业的案例讲解和释法分析,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315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小贤结合一起消费者保护案例,为大家梳理分析在汽车维修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消费风险和维修漏洞,让您少踩坑、多省钱,安全出行有保证!案情简介2019年12月,小航的车发生单车交通事故,于是将车辆交由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服务公司)维修。后小航将车辆取回,发现车辆仍存有故障,于是再次送去该店进行修理。修理完成后,店里工作人员将维修清单交给小航,费用共计31000元。小航二次取车后,发现汽车服务公司仍然没有彻底修好涉案车辆,一些应该更换的零件还是没有更换。但工作人员却坚称车辆已经没有任何问题。无奈之下,小航以自己受到欺诈为由,将汽车服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三倍赔偿车辆维修费用93000元。审理过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汽车服务公司自认其交付给小航的维修单中有3个项目未实际更换(包括门前锁、反光灯、前H标牌),并表示愿意将未实际更换部分的维修费用680元如数退还,小航表示同意,同时坚持认为维修清单中仍有11项零件未实际更换或维修。但是,小航并未就上述11项汽车零件的实际情况申请司法鉴定。裁判结果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修理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修理车辆的服务,原告通过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了相应的修理费用。被告在其车历卡中明确载明了车辆修理的项目以及收费金额,其自认其中有3个项目未实际更换,向原告隐瞒了该事实,依法应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最终,上海奉贤法院判决汽车服务公司返还小航维修费680元,并按照680元的三倍金额计2040元,赔偿小航的相关损失。判决后,小航和汽车服务公司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小航提出三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就是上述第55条的规定。消费者与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成立的是服务、买卖等合同关系,消费者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瑕疵时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而言,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的金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支付的赔偿是补偿性的。但在消费领域,为特别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商家利用优势信息地位侵害消费者,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普法课堂惩罚性赔偿,是指在补偿性赔偿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之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另行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的损失金额。在日常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常见于两个场合:一是购买一般性生活产品,二是购买食品或者药品,但两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有所不同:01购买一般性生活产品,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且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2.消费者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服务;3.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02购买食品或者药品,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为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且不以经营者存在欺诈为前提。特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一般性生活产品时明知存在缺陷依然购买的,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小航将车辆交给汽车服务公司修理,购买的是汽车服务公司的维修服务,但汽车服务公司故意隐瞒,对未更换的零部件和工费仍向小航收取费用,存在欺诈,因此对于这部分未更换却实际收取的费用,汽车服务公司应当进行三倍赔偿,但对于其他实际修理的部分,因为不存在欺诈,小航不能提出惩罚性赔偿。在此小贤向广大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和维修商倡议,诚信是做人之本,立业之基,省下了维修成本,却输掉了品牌信誉,还将接受法律的惩罚!只有以信做事,以实待人,方能赢得尊重,收获业绩!2022-03-0921.6万7毛小利
汽车行业潜规则:315车主维权法律大指南汽车行业潜规则:315车主维权法律大指南车主都希望不要碰到问题能够顺利解决,但也难免有和厂商、经销商陷入纠纷对簿公堂的时候。为了让车主的维权更经济有效,在3.15即将到来,我们特约蒋苏华律师,结合数起具体汽车案件对车主一般的维权过程与行为进行分析,希望能对理性车主选择合适的维权方法,来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所裨益或启示。通过鲜活的个案分析、详实的维权攻略,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维权尚未成功,我们一起努力。一般而言,车主维权基本可分为证据采集、诉求设计和维权方法的选择与决定这三步走。如何走好这三步将可能直接决定车主维权的成本与收益。首先是证据采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已为公众所熟知(当然也存在举证倒置、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等例外),虽在协商、谈判过程中车主也可能取得些证据,但取得证据的最好时机显然是矛盾爆发、纠纷发生前;因此,理性的车主应在平时就养成索要并保存书面材料(如发票、协议、维修纪录、清单、厂商承诺、广告等等)的习惯,必要时应进行录音,事实上笔者所处理的很多汽车纠纷正是在充分、强大前期证据的压力下得以顺利协商解决的。2007年我们在山东处理的一起汽车自燃案件,在起诉前就开始介入,并在准备好各方面材料如消防大队的火灾认定书、天气情况证明、路人证明、车辆保修清单、车辆公告等证明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后、法庭上,对于厂家律师的全部问题,我们都可做到对答如流、滴水不漏,但厂家律师对于我们所准备的问题,则无法直接予以回答,甚至向法庭申请,请求当庭打电话给厂家总部工程师,而工程师的答案,也完全在我们的预料之中,最终,厂家不得不当庭接受了车主的全部请求,非常高效的维护了车主权益。这个成功维权案件的特点就在于:前期证据工作非常扎实,并足以让厂家认识到,调解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再就是诉求设计。具体事件中,虽汽车厂商的推、拖、闪的确增加了解决纠纷的难度,但车主要求的是否合法、合理、合适,有时也会成为问题能否顺利解决的关键;因此车主不切实际的要求常常阻碍问题的顺利解决,根据笔者经历,一般情况下,车主不会故意提出过分要求,但车主们常因不知道什么是合适的要求,而"肆意妄提、漫天要价"一通,因此,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事求是的提出适当要求,将是理性维权车主应当要考虑的,必要时可咨询律师意见。2008年河南郑州一位车主刚购买的一辆汽车,时间不长发动机就出现动力不足现象,当时这位车主不让4S店维修,并向厂家提出换车、赔偿、公开道歉等数项要求,厂家拒绝答应,该车主就三番五次的向厂家老总写公开信,并计划组织召开记者招待会,进行公开讨伐,当时的现状是厂家很恼火,车主很窝心;后来该车主与我们进行了联系,并寻求帮助,我们在研究该事件材料后认为,车主要求不当,并建议其进行适当调整,修改为,对发动机进行检修,如检修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厂家需更换发动机,另外厂家还需对车主提供适当数额的经济赔偿,按照这个思路,车主后来自行与厂家进行了协商,很好的解决了问题。维权针对的是权利被侵犯、被伤害,而维权的范围就是权利受到侵犯、伤害的范围,严重超出此范围的要求,常常会人为的阻碍了正当的权利救济,这点维权车主应当看清。最后是维权方法的选择与决定。现在很多车主都希望通过媒体报道的方式来维权,当然媒体的声音的确是一种力量,尤其在这追求品牌的年代,因其经济、高效等原因,常成为车主们首选的维权方法。但车主们也需注意:虽在此过程中车主、厂商、媒体的三方博弈将可能直接决定纠纷的结果,但各方为此博弈所采取的手段也当在法律的界限内进行;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段话既是法律对车主具体维权行为的保护也是对其行为的约束,此点车主们必须区分、铭记,并在维权中进行适当运用、处理,否则可能导致这种维权手段效果的适得其反,甚至面临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如2008年湖北武汉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维权车主通过在厂家办公场所、国家机关等处以静坐、下跪、脖子上挂牌、地面涂油漆、身披标语、网上发布等方式公开宣扬某汽车厂所产汽车为"烂车"、"烂车诈骗得我家破人亡"等内容,被汽车厂家以侵犯名誉权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车主维权手段违法,侵犯厂家名誉权,并承担停止侵权,将其网站上对厂家侵权的内容予以删除,向厂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责任。维权者成了侵权人,显然出乎了车主的本意与初衷,这也提醒维权车主在选择媒体维权时,应当适可而止。另外,由于媒体没有强制性,其问题最终还必须通过各方协商一致才能解决,因此通过媒体的这种维权方法对结果无法保证;而在厂商强大公关后,一旦陷入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困境后,这种维权方法也自然失效,甚至成为厂家的一次活广告。因此在从成本、时间、效果等角度综合比较各类维权手段后,我们认为理性维权车主首选的维权方法应当是:在充分掌握证据后,摆正心态,提出适当的要求,与厂商好好协商,一般而言这样是能够顺利、高效、并经济的解决问题;在这方法不行后,如条件容许,可适当进行媒体合法曝光,形成压力,或向消费者协会或质检部门投诉;如还无效果,则应尽早进入司法程序,以免耽搁了维权时机。最后我们想提醒各位读者的是,正常的生活是一世的事,而维权不过是一时的事。如果维权成本过高或过于艰难,适时的选择放弃,也是一种理性的适当选择,毕竟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也还需继续。2022-03-0921.7万3 许婷
维权路上一脸懵 法学教授支招汽车维权更有效|315汽车消费四维权路上一脸懵 法学教授支招汽车维权更有效|315汽车消费四伴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扩大,汽车维权事件也屡见不鲜,不少消费者在维权路上都会遇到重重阻碍,无论是质量问题还是服务问题,维权中的取证鉴定困难、投诉无门等情况都会让消费者们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道哥说车》编辑将通过汽车维权中的实际案例为大家提供合理有效的维权举措。提车困难搞错维权对象?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汽车品牌的车型都遭遇到了交车难的情况,例如几何EX3功夫牛、比亚迪DMi、欧拉黑猫等。不少消费者在4S店给出的提车日期过了之后还是迟迟提不到车且没有一个确切的交车日期,北航法学院教授薄守省认为这种现象已构成违约,如果消费者坚持想要履行合同提车可以继续与4S店进行交涉,对于迟延交付产生的损失可以寻求一定的赔偿。一方面,由于4S店会把提车难问题归结为厂家排产,导致消费者会错把合同对象当成是厂家,寻求和厂家的交涉;另一方面,由于购车消费者来自全国四面八方并非同一个4S店,因同一个车型问题而抱团取暖很容易将提车时间履行不了的情况归结为同一个厂家。但事实上,据薄教授所说,消费者是和4S店签订的购车合同而不是和厂家签订的,针对提不到车的情况,交涉的对象是4S店,至于厂家是否能供货给到4S店跟消费者是没有关系的。“如果和4S店交涉未果,消费者可以寻求定金双倍返还,这样一来事情也可以得到解决。”然而,不少新能源消费者表示,由于各大新能源车型的涨价,即使退了双倍定金,但由于自己等了好几个月错过了涨价前的购买也还是有损失的。“再去买别的新能源车还要等两三个月且还涨价,中间的损失怎么赔付?”对此,薄教授称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损失大于双倍退还定金的钱,损失的这一部分也是可以寻求赔付的,这一点在法律上是支持的,但是消费者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存在这一部分的损失。“与4S店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就具体起诉来看,如果购车合同上商定了具体的提车日期那么时间证据充分没什么问题,而如果购车合同上没有写明具体的提车日期,消费者需要提供和销售交涉的关于提车日期的聊天记录、语音通话等证据,这些证据加上购车合同也是可以起诉的。“4S店说起诉也没用,合同对店家没有害处。”就消费者的这一质疑,薄教授称对于消费者而言除了与4S店的协商及在各类投诉平台上的投诉,法院起诉是最后一道维权屏障。车辆虚假宣传“退一赔三”同提车难问题一样,过去一年,各种汽车品牌的虚假宣传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明明宣传上显示的配置到了实际车辆上却货不对板。对于消费者而言,无论是4S店还是厂家,其官方宣传材料中的某些陈述对于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当存在虚假、欺骗购车者、误导购车者时,在有证据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退一是指无条件退款,赔三是指应当赔偿消费者三倍的损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道哥说车》编辑注意到有不少汽车虚假宣传中中“退一赔三”的案例。一位来自河南的王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上海大通牌汽车。新车开回家第三天就出了故障,经电脑检测,是油门踏板信号故障,经维修后清除。仅一个星期后,该车又以同样的问题被送检维修。以此反复,两个月间,该车因同样的问题多次被送检。同时,王先生发现该车实际油耗量与卖家宣传的油耗量严重不符,涉及虚假宣传,双方交涉未果。于是,王先生将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收回涉案车辆,退还原告购车款,并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上海大通牌汽车有多次检修记录。并且该产品在工信部网站备案油耗为9.1L,但是该产品《参数配置表》的参考资料,和在汽车产品上粘贴的标识,却显示该车的油耗为5.5L,这与工信部网站备案和产品合格证公示的数据不符,构成了在商品宣传上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车身顽疾诉讼需要鉴定除了销售服务方面的问题,消费者还会遇到有关各种车身质量上烦恼。近一年来,不少大众系的车主都在为颗粒捕捉器堵塞的问题在各个平台上投诉,颗粒捕捉器产生的动力不足和高油耗让很多车主叫苦不迭。尽管官方给出了使用高级油和跑高速的解决方式,但是对于车主来说不仅提高了用车资金和时间成本还增加了行车危险性,而颗粒捕捉器再生举措也被不少车主证实堵塞情况还是会重蹈覆辙。在官方各种举措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们也陷入了迷茫。不具名汽车分析师向《道哥说车》编辑表示,大众系车型的这类问题在我国汽车产品标准上来说确实算不上是一个特别大的问题,首先这类问题并不属于三包范围内的大件,不影响消费者对该产品的使用,此外,针对堵塞情况,厂家也给出了跑高速的解决方式。针对无法维修的车身顽疾,消费者如何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正当维权呢?薄教授表示,由于该类问题并不算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以此而要求退车能否成立是个未知数。如果确实解决不了这类问题,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时首先需要一个鉴定,即这类问题对车子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当出现车身质量或服务问题,车主们首先应与4S店和厂家进行积极沟通,沟通未果下,可以向地方消协、工商等部门投诉请求调解,在此之前一定要保留好所有相关的证据资料,有条件的可求助律师了解其中的法律规定,做到有效维权。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消费维权仲裁、法律诉讼和寻求媒体帮助这样的维权途径,切忌不理性和过度维权。2022-03-097.8万文/道哥说车张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试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试行)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二)伤残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人体致残率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以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客观评残,其结果为依据给付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保险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所对应的人体致残率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对应的人体致残率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三)医疗保险责任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意外伤害,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未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二)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三)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新能源汽车;(四)竞赛、测试期间;(五)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第八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六)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第九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所诊治伤情与保险事故无关联的医疗、医药费用;(二)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三)不以器官功能恢复为目的的整容、矫形手术、植入材料支付的医疗费用;(四)预防类、保健类、心理治疗类医疗费用;(五)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七)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额第十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给付第十一条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第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第六条(三)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以此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保险期间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其他事项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保险合同有效的材料;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为驾驶人的还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5、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申请伤残保险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保险合同有效的材料;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为驾驶人的还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5、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医疗保险金的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保险合同有效的材料;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凭证;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为驾驶人的还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三十日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九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身份证明。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附加险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1、附加住院津贴保险2、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补偿险附加住院津贴保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二条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住院津贴日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补偿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需要入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进行补偿。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三条责任免除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损失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可获得赔偿的部分;(二)所诊治伤情与主险保险事故无关联的医疗、医药费用;(三)特需医疗类费用。第四条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足以证明各项费用的单据。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释义【新能源汽车】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车辆使用过程】指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但不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关于发布的公告》中所公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特需医疗类费用】指医院的特需医疗部门/中心/病房,包括但不限于特需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部、国际医疗中心、联合医院、联合病房、干部病房、A级病房、家庭病房、套房等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产生的费用,以及名医门诊、指定专家团队门诊、特需门诊、国际门诊等产生的费用。2022-03-077.2万佚名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