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5年4月6日在扬州市江都区金鹰小鹏店交了5000元定金,定了小鹏m03。销售让我当时就锁单,根本没有说明什么原因。而且没有跟我说明72小时是可以退订的事,这纯属欺诈。而且销售跟我说的充电时间,在家4小时充满。后来我上网查询需要8小时,也属于欺诈,现在我要求退定金。
被投诉方公司名称:小鹏汽车江都门店;投诉事项:小鹏汽车销售人员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促成交易,并在本人提出退款申请后,故意拖延退款、强行配车,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提出以下要求: 立即退还定金5000元,终止配车并解绑车辆,赔偿因诱导消费、拖延退款造成的损失,请立即道歉。对商家虚假宣传、强制交易等行为立案查处。事实与理由 一、虚假宣传与诱导消费 承诺“三天无理由退款”/“无现车可退款:”销售人员诱导客户锁单,诱导本人支付定金5000元。并在后期承诺“无现车就退款”。二、拖延退款与强制配车,合法解约未履行,本人于4月8日提出退款申请,并要求解绑车辆。商家拒不解绑账户,导致车辆仍绑定于本人名下并配车。恶意拖延退款:截至投诉日4月12日,商家未退款,并以“领导未批”、“我提供在其他地方买的发票”等借口推诿。强行配车施压:商家在明知本人已要求退款的情况下,于4月10日通知“车辆已匹配至您名下”(附配车短信11),试图迫使继续交易。三、法律依据,虚假宣传与诱导消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强制交易与拖延退款:违反《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消法》第五十六条。违法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绑定车辆账户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自主选择权)、第二十条(虚假宣传)、第五十六条(拖延退款);《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撤销合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最小必要原则)。
投诉诉求,立即退款:责令商家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定金5000元。终止侵权行为:解绑车辆账户并撤销配车指令,删除本人车辆绑定信息(书面确认)。行政处罚:对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偷税漏税行为立案查处,将商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