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一辆新车在三年质保期内连续出现问题(爆胎、座椅起皮、限位器维修遗漏),你们的处理方式始终是“漠视(第一次告您公司员工有异响无回应)、推诿(与保险公司互相推卸责任,要求顾客自行联系,承担不属于顾客的责任)、态度恶劣(员工语气极其拽)、要求顾客自行承担(在买车两三个月车爆胎我们表明无外力原因,你们没有表明过来修一下看一下再做定夺,你们直接表明自费)”时。这对于我们顾客远不是单一维修事件,而是“对品牌信任和售后承诺的系统性背叛”。
我方支撑证据:1. 质保期尚未到期(2025年8月30日): 座椅起皮(内饰质量问题)、之前的爆胎(由于时间过长,我会找当时自费换轮胎的店是否可以出具证据)。2. 我方有多次问题记录(爆胎自费、座椅起皮、本次限位器维修事故关联且服务差)、沟通记录(不回应、态度差、推诿)、时间点清晰(均在质保期内)。3. 本次限位器问题暴露你方服务流程缺陷:事故维修是你们做的,检测出问题是你们的责任。首次反馈不处理是失职,后续态度恶劣是火上浇油。同时基于你方的核心过失,以及对你方给出方案的不满意:1.产品质量问题:新车在质保期内出现非正常使用的故障(爆胎、座椅起皮)。2.保修服务缺位:对质保期内的问题拒绝履行保修义务(爆胎、座椅起皮)。3.维修责任缺失:事故维修后未检测出,未修复关联损伤(限位器)。4.售后服务恶劣:漠视客户反馈、沟通态度差、互相推诿责任。
我方提出方案:方案A:修好限位器并免费赠送四条全新原厂轮胎并安装。方案B:提供一张等同于四条原厂轮胎价值的店内综合代金券 (可用于轮胎、保养、维修等) 。我方车还在质保期内(8月30日到期),但你方对质保问题(座椅起皮)和关联维修问题(限位器)的处理方式,以及一贯的服务态度,让我方无法再信任你方。这不是修一个门的问题,是对你方三年服务的总清算。详情:1.座椅起皮是内饰质量问题,发生在质保期内,你方必须按保修条款处理。之前的爆胎,如果是质量问题,你们当时拒保也是错误的。2.四条轮胎的赔偿,是对我自费处理你们本该保修的问题(爆胎)、忍受你们恶劣服务、以及付出大量额外时间精力成本的最低补偿。这远比不上我方遭受的损失和失望。如果你们不能在质保期内妥善解决所有问题(座椅+限位器)并给出满意赔偿(轮胎或等值物),我方会继续维权。你们代表的不是个人,你们代表的是公司,我们买的不止是产品,更是对你们服务的肯定与对品牌的信任。